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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经2018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大类。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五条 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

校级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与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面向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社会奖学金;面向书(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5. 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朋辈帮扶;

6. 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与“四个一百”育人行动、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突出。

第九条 国家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

依据国家级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

1. 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第一或前1%;

2. 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果或优异成绩;

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良好及以上;

4. 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0名,奖励金额每人10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

1. 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15%;

2. 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或突出成绩;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金额每人5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

1. 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20%;

2. 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奖励金额每人3000元。

(四)三等奖学金

1. 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45%;

2. 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积极;

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奖励金额每人1000元。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

依据社会奖学金协议内容,按照奖项要求参照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须修读课程中有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

2. 道德品质不良,参评学年受到校级、院级各类纪律处分或尚未解除处分;

3. 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

4. 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

5. 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奖学金项目对评定资格另有要求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奖学金实行申请制,本科生均有向学校提出奖学金申请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不同级别、类别的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项目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年奖学金在原书(学)院参评,但不参评原书(学)院有专业要求的社会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学年综合成绩核算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成绩的核算在每学年学期初进行,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考核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组成,即:

综合成绩=课程考核成绩×8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20%。

其中,课程考核成绩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计算。

学生在国内、国(境)外交流访学期间修读课程的成绩不计入课程考核成绩的核算。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财务处、教育基金会、校友部、团委、体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书(学)院轮值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九条 各书(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书(学)院评审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书(学)院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过程管理的原则,制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学校在学期初下发奖学金评定通知,各书(学)院根据奖项要求,组织学生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由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和各项奖学金的要求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审核各项奖学金申报材料,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本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对本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本院评审小组书面答复意见。学生处接受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书(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奖学金的管理及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将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处、教育基金会后,根据资金到款时间由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8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西交学〔200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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