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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

关于2019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8       点击量:

各位2019届毕业生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9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基本条件: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毕业生,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之前产生的利息。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包括以下两类: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代偿金额及年限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根据学生正常学制下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年限按照正常学制计算。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申请助学贷款代偿,若学生未办理贷款,可直接补偿学费。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国家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3年代偿完毕,每年发放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报送材料要求

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附件一);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须标明签订的工作年限);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两份,附件二);

(4)委托书(附件五);

(5)二次分配证明(如存在“二次定岗”,附件三)。

四、报送时间

每年有两次申请时间,第一次为5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9号办公室)。第二次为11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9号办公室)。

五、第二、三年继续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一年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要在第二年及第三年的5月31日前提交《在职在岗证明表》(附件四)。

六、备注事项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联系人:刘斌 老师,029-82663686

西安交通大学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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