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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

关于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31       点击量:

各位2023届毕业生同学: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15号)等文件规定,国家对在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为做好我校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3届应届毕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往届毕业生不纳入申请范围。

政策规定,中央高校毕业学生申请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要求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申请。请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未能在11月5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地点或实际到岗,必须和正常就业毕业生一同在2023年11月5日前申报,并在2024年5月31日前申请复核。

二、申请条件: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年限、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年限规定

三年以上(含三年)。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二)工作地点要求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具体见附件7)。

1.“东部地区”特殊情况

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及在海上作业的符合补偿代偿条件,但应提供工作船名或工作平台名称。

2.“中西部地区”工作地点要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10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在“地级市辖区”工作

工作地点位于辖区内非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工作地点要求,视工作岗位情况而定。

(2)在“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工作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从事以下工作行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医疗卫生、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文化站、企事业单位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3)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

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西部地区沙漠、戈壁地区等,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4)在“国家级新区”工作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5)在“西藏地区”工作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三)工作岗位要求

1.关于“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符合补偿代偿工作性质要求。

2.关于“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3.关于“涉密单位”

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方可申请。

二、代偿金额及年限

1.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2.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不足16000元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国家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3年代偿完毕,每年发放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第一次和第二次为补偿代偿总金额的33%,第三次为34%)。

三、报送材料要求

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原件,附件一,学院需就情况是否属实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财务处需审查学费金额并加盖公章);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复印件,需明确说明基层就业服务年限);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两份原件,附件二);

(4)二次分配证明(两份原件,如存在“二次定岗”需提供,附件三);

(5)涉密单位证明(两份原件,涉密单位需提供,附件四);

(6)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及银行卡均需正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在复印件上手写身份证号和中行卡号,必须是银行卡一类卡,附件五)。

四、系统申请

全国资助中心预计2023年秋季上线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上线后,需要学生注册和登陆系统,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2023年系统首次上线使用,为确保工作万无一失,部分材料需线下同步报送。请各位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将相关材料原件寄回给学校前,留存好材料电子版,待系统上线后上传。

五、纸质材料报送

每年申请一次,报送截止时间:11月5日。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9号办公室)。若不在校内,请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处9号办公室,田老师收,029-82663686。

六、第二、三年继续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一年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要在第二年及第三年的5月中旬提交《在职在岗证明表》(附件六),填写完毕后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处9号办公室,田老师收,029-82663686。

联系人:田老师

联系电话:029-82663686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5月31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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