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学〔2014〕9号
各学院、书院: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西交人〔2007〕100号)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辅导员教师的三年聘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底到期,为了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人的工作业绩,请各单位依据《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西交人〔2010〕7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辅导员教师聘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1.聘用在三级及以下岗位聘期已满的辅导员教师。
2.聘期不满但需要申请高一级岗位的辅导员教师。
二、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等组成的辅导员教师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教师的考核工作,学工部为秘书单位。各学院、书院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聘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聘请本单位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制定本单位聘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分级分类考核原则。
四、考核内容及程序
1.依据被考核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进行考核。被考核人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填写聘期考核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单位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辅导员教师采用结构任务考核,其中“教学工作”一栏主要从岗位思想教育工作、专项工作、学生社会实践指导、综合能力提升计划等方面总结,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一);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以质量考核为主。
3.考核小组应将聘期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以书面或谈话形式反馈给被考核人,以促进辅导员教师明确努力方向、提高工作成效。
4.若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诉,考核小组应给予答复;本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学工部提出申诉。
五、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
1.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可以评定为“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应为“不合格”:
(1)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或科研任务;
(2)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3)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4)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聘期考核。
3. 辅导员教师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以下工作:
(1)对各学院、书院上报的考核“合格”等级进行认定工作;
(2)对各学院、书院上报的考核“不合格”部分进行评审工作。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依据。
2.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岗位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七、时间安排
附件:1. 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聘期考核表
2.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结果统计表(2011-2013)
3. 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聘期履职汇总表(2011-2013)
西安交通大学学工部(处)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