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文件精神,为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此项资助。现将2006年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的通知发给各学院,请各学院对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进行认真的摸底和调查,确定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学生(不含留级生及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生和定向生)并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 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三) 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 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三) 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 参加宗教活动;
(五)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六)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二.资助等级及界定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一) 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 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特困资助:
(一) 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 本人生活困难者;
(二) 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三) 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收入不足80元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特困资助:
(一) 父母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00元者;
(二) 家庭在偏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三.申请程序及发放办法
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困难证明一份交至学院,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评审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书面材料(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资助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于1月4日前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新疆地方政府。
同时,请各学院将受助学生汇总名单以excel的形式发送至学生处邮箱(xxingling2006@126.com),汇总名单内容含:学号、姓名、学院、班级、补助金额。
2.资助款分两次分别于2007年1月和6月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到学生个人帐户。
联系电话:82668762
学生处
200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