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品行素质分、能力拓展分和奖励分等部分,组成如下: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品行素质分(80分)+能力拓展分(20分)+奖励分(5分)
一、品行素质分(80分)
(一)基准分(70分)
爱国爱校,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勤于实践,积极向上,身心健康,自强不息,积极参加“四个一百”育人行动,弘扬“四面旗帜”,维护学校形象,综合表现较好,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合格、经书院审定通过,可获得基准分。
(二)集体活动分(3分)
集体活动包括学校及书(学)院主办或发起的重大活动,集体活动的认定以主办单位提供的名单或证明为依据。集体活动分上限为3分,由各书(学)院自行认定。对集体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经书(学)院认定后,可一次性获得满分。
(三)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分(3分)
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包括参加各级党团组织开展的理论学习培训活动,其认定以主办单位提供的结业证书或证明为依据。
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分上限为3分。
参加各级党团组织开展的理论学习培训(含网络学习),加1分;
参加省、部级理论学习培训,加2分;
获得优秀学员者,额外加1分。
(四)社会服务分(4分)
社会服务包括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政府见习等服务性活动,其认定由活动组织方出具服务工时认证及证明。
社会服务分上限为4分。
参加志愿服务每学年达到或超过32小时者获得1分,不足32小时的按比例计算。
参加校级社会实践,考核合格的团队成员加1分。
参加市、县级挂职锻炼及政府见习,加1分;
参加省、部级挂职锻炼及政府见习,国际组织见习,加2分;
获得先进个人及表彰者,额外加1分。
(五)扣分(不设上限)
扣分不设上限,按实际情况从基准分中扣除相应分数。扣分规则如下:
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因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违纪处分者,对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不同情况,每次扣除4、6、8、10分;
学习态度差,旷课但未达到学校相关处分条件者,每次扣1分;
在宿舍卫生检查中,被评为卫生不合格宿舍,宿舍每人每次扣1分。
二、能力拓展分(20分)
(一)学术科研及创新创业加分(10分)
学术科研及创新创业包括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
本项加分上限为10分。
1. 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加分
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其最高奖项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
(1)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家级学生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9、8分。
(2)参加省级学生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
(3)参加校级、地方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学会(协会)学生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
特等奖参照一等奖加分。
2. 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加分
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的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交通大学或Xi’an Jiaotong University;其认定需提交刊物或论文录用通知,专利证书或接收证明等材料;
(1)学校认定的国际期刊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10分,学生第二作者加8分,学生第三作者加6分,第四及以后作者加2分;
(2)国内核心期刊、国际会议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6分,学生第二作者加5分,学生第三作者加4分,第四及以后作者加1分;
(3)国内一般期刊、国内会议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3分,学生第二作者加2分,学生第三作者加1分;
(4)出版专著:学生第一作者加10分,学生第二作者加8分,学生第三作者加6分,其他作者根据排位依次递减1分,参编者加1分;
(5)获得专利:获得发明专利的等同于(1)类情况,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等同于(2)类情况;
(6)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入围优秀论文的,额外加1分。
(二)文体竞赛加分(6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6分;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其最高奖项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
1. 参加国际级或者国家级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分别加6、5、4、3分;
2. 参加省级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分别加4、3.5、3、2分;
3. 参加校级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
4. 参加国际级或者国家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6、5、4分,4至8名加3分;
5. 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4、3.5、3分,4至8名加2分;
6. 参加校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2、1.5、1分,4至8名加0.5分;
7. 正式体育竞赛中,破省级及以上记录者加5分,破校级记录者加3分。
(三)学生组织、社团任职加分(4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4分,兼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书院党总支及辅导员考评并出具证明;团工委、学生会及各书(学)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成员,由校团委、院团工委和学生会考评并出具证明;团支部、班委会成员,由院团工委和辅导员、班主任考评并出具证明;任期原则上要求满一年,若不满一年,根据工作时间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过任期满一年的加分。
1. 大学生党委副书记、大学生党委委员、院党总支副书记、院团工委副书记,院级及以上学生组织正职,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4、3.5、3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2. 党总支委员、院级及以上学生组织副职、优秀社团正职,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3.5、3、2.5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3. 党支部委员、院级及以上学生组织部长、甲级社团正职、班级团支书、班长,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2、1.5、1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4. 团学组织干事、班级和学生社团一般干部、宿舍长,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1、0.75、0.5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三、奖励分(5分)
奖励分加分上限为5分,累加后超过5分的以5分计。加分规则如下:
(一)获得精神文明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表彰机构级别分别为全国、省、市、校、院,相应加分5、4、3、2、1分;
(二)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表彰机构级别分别为全国、省、市、校、院,相应加分5、4、3、2、1分;
(三)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或为学校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者,加1分,有多次事迹者可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