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2021届毕业生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20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基本条件: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年限、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年限规定
三年以上(含三年)。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二)工作地点要求
1.“东部地区”特殊情况
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及在海上作业的符合补偿代偿条件,但应提供工作船名或工作平台名称。
2.“中西部地区”工作地点要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10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在“地级市辖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位于辖区内非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工作地点要求,视工作岗位情况而定。
(2)在“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从事以下工作行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医疗卫生、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文化站、企事业单位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3)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西部地区沙漠、戈壁地区等,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4)在“国家级新区”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5)在“西藏地区”工作的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三)工作岗位要求
1.关于“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符合补偿代偿工作性质要求。
2.关于“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3.关于“涉密单位”
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方可申请。
二、代偿金额及年限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根据学生正常学制下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年限按照正常学制计算。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申请助学贷款代偿,若学生未办理贷款,可直接补偿学费。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国家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3年代偿完毕,每年发放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报送材料要求
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附件一);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须标明签订的工作年限);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两份,附件二);
(4)二次分配证明(如存在“二次定岗”,附件三);
(5)涉密单位证明(涉密单位需提供,附件四);
(6)委托书(附件五)。
四、报送时间
每年有两次申请时间,第一次为5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9号办公室)。第二次为11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9号办公室),若学生不在校内,请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处9号办公室,刘斌收,029-82663686。
五、第二、三年继续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一年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要在第二年及第三年的5月底前提交《在职在岗证明表》(附件四),填写完毕后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处9号办公室,刘斌收,029-82663686。
联系电话:029-82663686
联系人:刘斌老师
西安交通大学资助管理中心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