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表彰奖励办法
(经2019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西迁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表彰奖励以引领学生“爱国、立志、求真、力行”为目标,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乐观主义”四面旗帜,努力培养崇尚科学、求实创新、勤奋踏实、富有社会责任感和高尚品质的杰出人才。
第三条 各类本科生表彰奖励的申请与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学生标兵;
2.优秀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毕业生干部;
6.社会活动先进个人;
7.校园文化及精神文明单项奖:
(1)学术科研奖;
(2)创新创业奖;
(3)国际交流奖;
(4)劳动实践奖;
(5)公益服务奖;
(6)文化艺术奖;
(7)体育精神奖;
(8)自强不息奖;
(9)义务兵役奖;
(10)见义勇为奖。
(二)集体荣誉称号
1.文明班级;
2.学风优秀班;
3.体育达标优秀班;
4.文明宿舍;
5.优秀学生社团;
6.校园文化突出贡献奖。
(三)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
1.学科/科创竞赛奖;
2.文化艺术奖;
3.体育竞赛奖;
4.其他竞赛奖。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项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或证书;
(三)颁发奖品或奖金;
(四)其他表彰形式。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参评表彰奖励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五)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互助,积极参加朋辈帮扶;
(六)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与“四个一百”育人行动,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本科生个人的最高荣誉,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0名,标准如下:
1.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果或优异成绩,表现特别突出,并积极发挥榜样引领和朋辈帮扶作用;
2.学习勤奋刻苦,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10%,当学年修读的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中无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学年课程考核成绩优秀;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优良;
4.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优秀学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标准如下:
1.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或突出成绩;
2.学习勤奋刻苦,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30%,当学年修读的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中无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学年课程考核成绩优良;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三)优秀学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标准如下:
1.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满一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2.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班级或专业前40%,当学年修读的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中无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
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四)优秀毕业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0%,标准如下:
1.大学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良好,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并依据自己特长,积极投身国家建设事业,赴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优先;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大学期间(不含毕业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30%,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中无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
4.大学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5.大学期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均及格。
(五)优秀毕业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标准如下:
1.大学期间担任学生干部且任期满两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2.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并依据自己特长,积极投身国家建设事业,赴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干部优先;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不含毕业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40%,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均通过考核;
5.大学期间获得过优秀学生干部或社会活动先进个人等荣誉;
6.大学期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均及格。
(六)社会活动先进个人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标准如下:
1.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内外社会活动,热心为同学或社会服务,工作表现良好;
2.学习目标明确,积极努力,态度端正;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七)校园文化及精神文明单项奖
表彰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劳动实践、公益服务、文化艺术、体育精神等方面表现突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积极应征入伍,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社会影响的优秀学生;每学年每个单项奖评选不超过10人。标准如下:
1.学术科研奖
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主持或参与高水平科研项目,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著作或合著学术专著、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获邀做专题报告等。
2.创新创业奖
崇尚科学,求实创新。有较强的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或创业方面获得奖励、国家专利或取得显著的业绩。
3.国际交流奖
品学兼优,视野开阔。在赴国外高校进行交流访学或赴国际组织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学业成绩优异,或在中外文化交流、宣传国家和学校等方面做出贡献。
4.劳动实践奖
热爱劳动,主动实践。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服务,深入基层了解社会,服务他人,努力提高实践能力,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劳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5.公益服务奖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及参加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在自己承担的工作中做出一定的贡献。
6.文化艺术奖
热爱文艺,具有较高的文艺素养和审美修养,自觉传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参加校学生艺术团、高水平文艺展演和竞赛,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并带动其他同学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艺术实践活动。
7.体育精神奖
热爱体育,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在校园体育氛围营造和体育活动组织中具有突出贡献,广泛带动其他同学参加校园体育运动。
8.自强不息奖
积极进取,努力拼搏。在学习和生活中,以顽强的毅力勇于克服各种困难,自立自强,乐观向上,用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
9.义务兵役奖
勇于担当,作风优良。在校期间志愿服义务兵役,主动到军营中增长才干、锤炼意志,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顽强拼搏表现突出,获优秀士兵、嘉奖等。
10.见义勇为奖
弘扬正气,英勇无畏。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 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文明班级
每学年评选不设比例,凡符合条件的班级均可申请,学生处组织评选,每个获奖班级奖励1000元。标准如下:
1.班风优良,学生团结友爱,礼敬师长,无违法违纪现象;
2.学风良好,全班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成绩优良的学生达60%以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率在90%以上;
3.积极上进,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四个一百”等校园文化活动和各类教育活动,集体活动参与面广;
4.获奖学金、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学生占50%以上,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二)学风优秀班
每学年评选不设比例,凡符合条件的班级均可申请,学生处组织评选,每个获奖班级奖励1000元。标准如下:
1.班风优良,学生团结友爱,礼敬师长,无违法违纪现象;
2.学风建设表现突出,全班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成绩优良的学生达75%以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率在90%以上,优良率50%以上;
3.积极上进,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业辅导、朋辈帮扶等帮学活动,主动参与“四个一百”等校园文化活动,集体活动参与面广。
(三)体育达标优秀班
每学年每年级评选不超过10个班级,标准如下:
1.弘扬体育精神,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2.全班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0%以上。
(四)文明宿舍
每学年评选不超过参评本科生宿舍总数的5%,标准如下:
1.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干净整洁,卫生无异味,无安全隐患;
2.宿舍舍风朴实、学风良好,宿舍成员之间、宿舍成员与其他宿舍成员之间在生活、学习上能互相帮助,和睦相处,无不文明行为;
3.积极参加各项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在宿舍卫生和宿舍文化建设评比活动中成绩突出。
(五)优秀学生社团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注册学生社团总数的10%,标准如下:
1.社团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运行管理规范;
2.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3.挂靠单位指导严格,指导教师参与紧密;
4.积极开展优质、创新的符合社团性质的活动,并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无违规行为。
(六)校园文化突出贡献奖
每学年评选不超过10个个人或集体,标准如下:
1.能够组织开展具有一定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的校园文化活动和作品创作;
2.能够充分带动广大学生参与校园文化建设,为优秀校园文化传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能够积极参加高水平文艺展演和竞赛,为学校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及其他各类竞赛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奖励条件及标准按《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表彰奖励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校级、院级各类纪律处分或尚未解除处分,取消个人荣誉称号参评资格;集体成员中有上述情况的,取消集体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二)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
(三)宿舍卫生不达标,取消宿舍成员参评资格;
(四)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表彰奖励项目对评定资格另有要求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及精神文明单项奖与其他个人荣誉称号可兼得,个人荣誉称号与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可兼得,其他奖项原则上不可兼得,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年表彰奖励在原书(学)院参评。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表彰奖励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财务处、教育基金会、校友部、团委、体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书院轮值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六条 各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各书院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过程管理的原则,制定表彰奖励评选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学校在学期初下发表彰奖励评审通知,各书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奖项要求,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均由学生向所在书院提出申请,书院组织初评。校园文化及精神文明单项奖中,学术科研奖、创新创业奖、劳动实践奖、公益服务奖、文化艺术奖、体育精神奖、自强不息奖由各书院向团委推荐,团委组织评定;国际交流奖、义务兵役奖、见义勇为奖由各书院向学生处推荐,学生处组织评定。
集体荣誉称号中,文明班级、学风优秀班、文明宿舍由学生集体向所在书院提出申请,书院组织初评后,由学生处组织评定;体育达标优秀班由体育中心组织评定;优秀学生社团、校园文化突出贡献奖由团委组织评定。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由团委、实践教学中心、体育中心根据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各书院及有关部门初评或认定结果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审核各项表彰奖励材料,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优秀学生标兵由学生处组织答辩和评审,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对表彰奖励初评或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初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初评部门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对初评部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初评部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初评部门书面答复意见。学生处接受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初评部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表彰奖励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院级奖励由书院评审小组审定,书院负责人签发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奖金奖励的项目,学生处将获奖学生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和集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表彰奖励办法》(〔200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