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完善保障型资助和发展型资助相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学生资助立德树人的根本目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和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五)勤劳节约,生活俭朴;
(六)感恩学校,回馈社会,积极参加资助育人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六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申请各项助学金,优先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学校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项资助育人活动。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未脱贫或已脱贫但处于继续扶持、跟踪观察等巩固期、渐退期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三)孤残学生,且直系亲属或抚养人无资助能力;
(四)单亲学生,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
(五)直系家庭成员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收入微薄;
(六)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中及以上学校就读,且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七)父母中有一方因下岗、失业、残疾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八)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劳动能力;
(九)家庭所在地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等贫困地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十)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异常变故及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结合在校生基本生活费额度进行认定。在校生基本生活费额度由学校每年结合当年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生基本消费标准动态制定。
(一)特别困难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家庭能够提供的日常生活费不足在校生基本生活费额度的50%,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一般困难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全部满足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家庭能够提供的日常生活费不足在校生基本生活费额度的70%,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 开展认定工作时,应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三章 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是由中央政府、学校、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出资设立,用于帮助学生保障和改善基本生活,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的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困难补助包括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资助育人项目补助、生活专项补助及其他补助,补助方式包括资金及实物补助。
(一)助学金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三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兼得不超过两项不同类别的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名额分配、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依据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2.校级助学金
校级助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基本生活的助学金。
校级助学金名额依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确定,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4000元。
3.社会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是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出资设立的助学金。面向学校设立的社会助学金为校级社会助学金;面向书(学)院设立的社会助学金为院级社会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评审办法、名额分配、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依据社会助学金协议内容,参照校级助学金评审条件执行。
(二)临时困难补助
对因学生本人或家庭出现意外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性困难,学校依据学生申请情况及对学生学习、生活支出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分别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情况特别严重的,可予以5000元及以上补助。
1.学生本人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经住院治疗且医保报销后医疗费用较高,家庭无力支付;
2.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经门诊治疗且医保报销后医疗费用较高,家庭支付困难;
3.学生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
4.学生父母或抚养人突遭下岗、失业、残疾等情况,家庭经济来源受到较大影响;
5.学生家庭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
6.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资助育人项目补助
对参加学校资助育人项目的学生,学校予以学习、生活、交通等补助。学习补助依据资助育人项目所需缴纳的学费标准予以相应的资助,生活及交通补助依据《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助标准,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资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7.参加出国(境)交流访学、社会实践项目的困难学生;
8.参加专项培训、资格考试等能力提升项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参加国家(国际)级高水平竞赛集训及比赛,积极备战,为学校争得荣誉;
10.在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承担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生活专项补助
对具备下列情况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生活、交通、伙食、医疗等方面的生活专项补助,通过补助金、慰问品、加餐券等方式进行资助。
1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新生入校时,学校将予以生活、交通、医疗等补助,补助金额每人不超过2000元;
1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校将在假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予以返乡交通补贴、学习生活用品、饮食等补助,交通补助实报实销,其他补助金额每人不超过200元;
13.春节期间因学习、科研、实习等原因留校的学生,学校予以春节用餐及慰问品等补助,补助金额每人不超过200元;
14.按期获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学校予以毕业纪念品及毕业加餐券等补助,补助金额每人不超过200元;
15.重要节庆日期间在校的全体学生,学校予以加餐券、食品券等补助,补助金额单次每人不超过10元。
(五)其他补助
依据其他突发事件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缺乏诚信,过分夸大困难情况,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者;
(二)平时吃穿超度、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品行不良,因本人责任导致经济困难;
(四)申请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
(五)其他应取消补助资格的情况。
补助项目对评审资格另有要求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后的学年,在现书院申请困难补助,不参评原书院各项困难补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监督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的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财务处、教育基金会、校友部、团委、体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书(学)院轮值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书院以行政班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主体。行政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等,开展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及困难补助评审工作,辅导员负责统筹相关行政班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初集中开展,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困难补助评审中,助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其他补助按照学生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及时申请。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包括以下流程:
(一)工作启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书院做好通知及宣传工作,及时、有效告知全体学生。
(二)在线申请
学生登录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和“困难生申请”,并提交个人承诺的《西安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辅导员预审
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和申请材料通过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数据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工作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数据与辅导员提交的预审数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书院。
(五)班级评议
各书院班级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困难生申请”,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划分认定档次,提交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六)书院认定
书院工作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将初审结果在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日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建档备案
学校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建档备案,并将相关数据反馈书院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困难补助评审包括以下流程:
(一)工作启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书院做好通知及宣传工作,及时、有效告知全体学生,组织学生按补助项目的相应条件进行申请。
(二)项目申请及评审
1.助学金申请及评审
(1)在线申请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下发助学金评审通知,各书院根据项目要求,组织学生登录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请助学金项目,并提交项目所要求的相关材料。经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助学金。
(2)书院初评
各班级工作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和各项助学金的要求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书院工作组初审,并在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日期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项助学金申报材料,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社会助学金的捐赠方报批。
2.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由学生本人通过“西安交通大学师生综合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经所在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3.其他困难补助申请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绿色通道”申请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应届毕业生名单、在校学生名单等数据,或组织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按项目要求组织申请并进行遴选或汇总。
(三)补助发放
困难补助包括补助金及实物两种形式,补助金由财务处发放,一般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实物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校规定统一采购,由各书院组织发放。
有特殊发放要求的社会助学金根据协议内容。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的申请和评审期间,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举行学生接待日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全校公开的关于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接待日,听取学生意见,接受学生监督。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本院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书院工作组反馈,书院工作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书院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书院工作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附本院评审小组书面答复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并不定期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困难补助评审进行复查,通过家访、信函索证、电话访谈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当学年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困难资助资金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科生院务会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