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书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的通知,为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专项补助。现将2007年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通知发给各学院、书院,请对本院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进行认真的摸底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含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生和定向生)给予资助,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
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参加宗教活动;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留级生留级当年不享受此资助。
二、资助等级及界定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3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
济来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
3.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收入不足80元
4. 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
三、申请程序及发放办法
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困难证明一份交至学院,由学院负
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评审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书面材料(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资助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于2008年元月8日前报送学生处。
同时,请各院将受助学生汇总名单以excel的形式发送至学生处邮箱(xsc232@mail.xjtu.edu.cn),汇总名单内容含:姓名、学号、学院、班级、补助金额。
2.资助款于2008年元月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到学生个人帐户。
联系电话:82668762
学生处
200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