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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

关于开展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线上申请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4       点击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要求及2023年召开的基层就业系统上线运行启动会暨系统应用培训会相关精神,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单位就业,进一步落实好中央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规范基层就业资助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管理基层就业的高校部门以及参与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建设了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说明

(一)申请对象:2023届应届毕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往届毕业生不纳入申请范围。

政策规定,中央高校毕业学生申请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要求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申请。请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于11月1日前完成线上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申请。

(二)补偿代偿标准及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中央高校2023届毕业生,2023年秋季学期后(2023年9月1日起)签订基层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学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9月1日前签订基层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2023届毕业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

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二、申请流程

自2023年起,基层就业系统支持应届毕业生首次申请和往届毕业生两次在职在岗确认的全流程化管理,访问网址为https://jcjy.xszz.edu.cn/。

1.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登陆系统注册、完成网上填写申请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具体流程与操作详情请见附件:学生端操作手册);

2.2023年11月3日,各学院、书院完成线上材料审核,导出学生申请表并盖院章(具体流程与操作详情文件请见办公OA);

3.2023年11月6日前,学校资助部门完成校级审核;

4.2023年11月8日前,学校财务处审核学费并盖章确认;

5.2023年11月1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盖校章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2024年1月-2月,全国资助中心审核,反馈复核结果;

7.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线提交当年《在职在岗证明表》(2023届审核通过毕业生),已审核通过的2021与2022届毕业生邮寄当年《在职在岗证明表》(单位盖章)纸质文档;

注: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上传系统。

逾期未在系统填报视作放弃资格。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以免造成违约,对本人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二)申请人需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无误、规范翔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请勿提交。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如有问题可向各院贷款专项辅导员或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如在工作期间个人联系方式、工作变动等有所变动,请及时与各院贷款负责人及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四)纸质材料请于11月20日前寄送至咸宁西路28号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E13楼1314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2663686

学生处 研工部

2023年10月23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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